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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公司退出制度進行了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新增自愿解散下的“挽回規則”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公司有前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且尚未向股東分配財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而存續。
前述規定中的兩種情形即“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新增的“挽回規則”為股東繼續經營公司提供了快捷的解決方案。
明確董事為清算義務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董事為清算義務人,這是對現行公司法未明確規定清算義務人的完善。新《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同時,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清算組成員履行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span>
新增強制注銷制度
現行《公司法》只規定了公司注銷必須依申請,因而導致“僵尸企業”大量出現,不僅擠占社會資源,增加行政成本,還會導致企業數據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經濟實情,影響市場經濟發展。
新《公司法》對此作出了回應,第二百四十一條新增了“強制注銷制度”,即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同時,為確保公司債權人利益,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公司被強制注銷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新增簡易注銷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新增了“簡易注銷程序”,此處的新增是相對于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而言的。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明確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镀髽I注銷指引(2019)》、《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及《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也對簡易注銷的程序進行了明確。因此,從實踐的角度而言,簡易注銷程序不是完全新增的制度,只是提升了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位階。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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